首问责任制度-参考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行为,给办事群众营造便捷服务氛围,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到机关各有关部门办事,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三、凡基层、部门和上级单位来访、来电,不论找到或落实到哪个工作人员、哪个科室、哪个领导,都必须热情接待,对其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答复。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
(一)凡属第一接触人职责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必须马上办理;暂时无法办理的事项应给予明确的答复。
(二)不属于第一接触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来访、来电者该事项的经办科室及电话号码。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对涉及的业务工作有交叉的,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协调有关科室给予办理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第一接触人应积极协调解决,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对老上访户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释说明政策规定,决不能随意承诺违反规定的事项。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对第一接触人或其所在科室能解决的问题,不能推给领导;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先提出解决的建议,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第一接触人或其所在科室或转办科室对来访、来电者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要告知办事期限、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对所承办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七、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八、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篇: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
为方便居民群众办事,提高社区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制度。要求:
1、群众来社区办事时,第一个被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帮助来访者找到经办人员,不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并负有为其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3、属首问责任人管理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管理职责范围的事务,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处办理。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
6、办事的内容事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7、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相关同志办理。
8、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服务承诺和时限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对不能办理的,在时限内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第三篇:
9、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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