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矿长)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指导本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篇:苏安监【2013】
7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1编辑:俞茜
苏安监〔2013〕75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7日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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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省、市安监局分别负责
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审。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
(二)办公、教学和实训场所及设备的配置情况;
(三)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
(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五)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
(六)安全培训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七)培训收费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省安监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人员资格、考核场所、考试考核记录、证书管理、考核收费等。
第十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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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