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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管控警务协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总则······································(3)接出警······································(4)先期处置····································(6)联勤协作····································(8)考核奖惩····································(9)附则······································(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漳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和接处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路巡逻民警警务工作规范》以及《福建省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法权限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漳州高速公路沿线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行政片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服务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刑侦、派出所等部门负有及时接处警,及时受理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对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定期进行业务指导等职责。漳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有先期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接受群众求助等职责。服务区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派出所有管辖权的,由各县(市、区)公安局指定一个派出所负责统一管辖。

第三条发生在服务区的案(事)件接处警工作由市公安局及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的原则;派警工作实行“扁平化”、“点对点”指挥,遵循“就近派警”、“分类派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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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控制事态、救助伤员和被困人员、发现控制肇事人员、保护现场、收集保存证据及处理其它现场可以解决的事项。

第二章接出警

第五条市公安局及各片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指挥中心接警时,应简明扼要地询问警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基本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基本要素,尽量问明报警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指挥中心原则上先期指派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出警,下达出警指令以语音、数据方式为主,语言文字表达要准确、精炼,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出警指令内容包括警情发生(发现)地、简要情况、处置要求及报警人联系方式等。对可能危及处警民警安全的警情,应予以提示。

第七条根据警情性质,将服务区治安和刑事案件警情分为重要紧急警情和一般警情。

重要紧急警情指可能或已经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等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

一般警情指除重要紧急警情外、不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第八条对重要紧急警情,应做到:

(一)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在第一时间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并视情调派警力、装备和联动单位力量增援,同时通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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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指挥中心按照规定,迅速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认真传达、贯彻有关指示、要求

(三)实时掌握现场处置和警情发展情况,持续指挥调度后续力量,直至先期处置结束

(四)视情将警情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宣传和网安部门,配合引导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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