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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概要

政府令21号

第一章落实企业经营权

第一条落实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申请选择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资产经营形式(承包经营、利税分流、租赁经营、股份制等),依法行使经营权。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未实行承包的,其经营形式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学习推行西钢经验。承包期限一般应不少于三年;有条件的,还可延长承包期限。第二条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放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除法律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生产经营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申请后,应在一周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对国务院计划管理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产品,由省计划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省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实行定点定量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需方不签定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对没有相应物资、能源和运输条件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调整;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拒绝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对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管理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的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汇总编制产品价格目录,其余的产品价格和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四条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对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签订供需合同;需方或政府指定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履约;需方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由计划下达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企业可以提请经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起诉,除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外,已生产的产品可以自销;难以自销或自销造成经济损失,由需方依法给予赔偿。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及指令性计划超产部分,可以自主确定销售范围、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或其它歧视性措施。

第五条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

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供货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时间等组织供货。

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数量、供货形式,自主进行物资调剂和串换。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六条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有权直接参与对外商的谈判,了解市场信息,商谈进出口产品及劳务价格,外贸部门、外贸企业和任何地方不得对其进行封销。

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享有外贸企业的同等待遇。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过批准直接承接境外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外贸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也可采取与外商合资或与出口企业联合等方式扩大出口。

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名额,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省外事、经贸、人事、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出入境手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和有偿上交外汇后应返还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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