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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山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第三条

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职、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的统称)。

第二章

职、民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职、民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驻地规模等。职、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第八条

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并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第十条

租用民宅作为施工驻地时,同样按照以上条件对照要求,严禁租用危房。

第三章

职、民工驻地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承包人选定项目驻地时,必须参照施工设计图,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并按第二章的相关要求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图必须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方能建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必须报经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章

驻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结合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驻地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各种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职、民工驻地建设管理和安全检查,推行职、民工驻地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审批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承包人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在招投标阶段明确职、民工驻地建设的规模和要求,要求投标人进行相应的报价;

(四)对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五)检查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建设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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