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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区分的难点问题研究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现行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物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易混淆之处

实际中,围绕盗窃罪和侵占罪的认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情形下容易发生混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说明,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

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甲的行为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因为侵占遗忘物是侵占罪的特殊类型,而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未带走而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之场所的财物,第三者非法取得已置于他人管理范围的遗忘物,不能构成侵占罪,应该成立盗窃罪。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具体来讲:

第一,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第二,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

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第三,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

第四,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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