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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06-14

一、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七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指中等以下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在青岛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就业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本次筹资水平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国务院试点方案要求、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个人和财政承受能力,同时参考了同类城市的筹资水平。五类人员的具体筹资标准:

1、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2、在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3、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4.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5.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优抚对象或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关于参保登记问题

参保登记工作是实施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居民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其中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居委会具体负责本社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口所在辖区限制,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类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学校、托幼机构具体负责。

四、关于医疗保险费缴纳问题

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期放宽到2007年12月31日。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和未入托少年儿童,可以到其居住地居委会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代收医疗保险费。

㈡对年度缴费截止日期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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