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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卫生所廉政勤政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主体责任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挺纪在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谈话在处置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有力推进,根据卫计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勤政约谈分为例行约谈和针对性约谈。

第三条

例行约谈是约谈人按照“咬耳扯袖”的要求,对约谈对象普遍进行的约谈,主要了解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帮助分析廉政风险,借鉴相关案例进行提醒、勉励,针对约谈对象的工作实际提出廉政勤政要求。

第四条

针对性约谈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或问题经查不属实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纪律审查中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可以针对性约谈方式进行;针对性约谈不代替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五条

例行约谈分工。所长为本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约谈时全体同志参加(共3人);例行约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条针对性约谈全体同志(3人)一并参加。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一)思想作风方面: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或随意发表有损上级和单位形象、有损同志间团结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反响较大的;

6.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问题的

(二)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委党组相关要求,反对“四风”以及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规定的;

2.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3.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要求,被上级扣分或被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4.违反本单位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方面:

1.不依法办事、不履行服务承诺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

3.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质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各项分管工作年度考核测评得分后3名的;

5.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

1.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分管范围内人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

2.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及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4.按照信访监督有关规定,被举报对象可能存在轻微违规违纪问题,需要了解情况,调查核实,给予告诫提醒的;

5.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

当出现需要进行针对性约谈对象和情形时,由所长决定,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不能如期接受约谈时,应及时说明情况,商定约谈时间。

第八条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约谈对象、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被针对性约谈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反思,制定整改措施,纠正存在问题,并于10日内向约谈人反馈书面整改材料。整改材料经约谈人签字认可后办公室存档。

第二篇:廉政勤政约谈制度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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