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成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1、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下井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每班次必须有一名领导带班下井,并在井下交接班。
2、项目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6个。
3、项目生产、技术、机电等副职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个。
4、项目其他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5个。
5、项目要每月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带班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领导带班下井时,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7、每月初都要把这个月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的顺序编排出来,以明确每个人带班的顺序和时间。
8、带班人员升井后,必须到检身房填写带班记录,写
明入井时间、带班地点、发现和处理的问题、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及时填写带班记录按没有入井带班处理。
9、每月底由调度室把这个月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的情况进行统计,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进公布。
10、带班人员有事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入井带班时,必须向生产经理请假,并协商好代替自己入井带班的人员,不能出现没有管理人员入井带班的情况。
11、领导入井带班,其中夜班次数不得低于带班次数的1/3。
12、对无故不入井带班的人员要按旷勤进行罚款,每次500元,带班及夜班不足者,每缺一班次罚款200元;对每月完成带班任务的,奖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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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宇驻陆成煤业项目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驻陆成煤业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
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编
制:吴
卓项目负责人:欧阳串
编制日期:2012年2月4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煤安监[2010]180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23号文的通知》(鲁煤安监南局发[2010]81号)以及滕煤字[2010]114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跟班带班下井干部的范围
1、公司班子成员: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2、副总工程师;
3、公司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稽核办公室、企管科等安全生产管理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4、公司
一、二线工区(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二、带班下井个数的规定
公司副总以上管理干部严格按照要求轮流跟班带班下井,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
2、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
1于8次;
3、安全、生产副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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