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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议军人保险法看军人保险制度的发展.

保险制度的发展

2011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草案。总后勤部部长廖锡龙在会上表示,本法以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维护军人保险权益、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为目的,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重大历程事件的军人保险法即将颁行之际,本文将从该法颁行的重大意义、主要亮点、如何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等方面发表自己的浅见,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军人保险法颁行的重大意义

(一)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军人保险制度加以规定和完善。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由此拉开了军队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1998年7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相继颁发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因战、因公伤亡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可享受伤亡保险待遇。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1999年12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此军人退役后能享受与地方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这一系列保险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从无到有地

确立了军人保险制度,为保障军人及军属的保险权益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军人保险法》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经验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现行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制定并颁行军人保险法的意义非同寻常。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保障军人权益的重要体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军人作为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者,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那么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因此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保护系统。同时,军人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调节机制。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完善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来调节因体制转化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矛盾,如军人家属结构性失业与激烈的就业竞争之间的矛盾,军人退役安置与劳动力市场化的矛盾等,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秩序安定、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政府信誉和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将一部分社会收入通过再分配成为保险基金,为收入较少以至丧失收入来源的军人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军人享有参与国民收入社会再分配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缩小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收入和生活水平上所存在的差距,从而调动军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军人战2

斗意志,增强军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融洽的社会关系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为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军队是国家的坚强柱石,担负着抵御外侵、保卫国家的神圣职责,而军人是部队战斗力的核心,军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军人及家属的待遇得不到保障,社会地位得不到提高,军心不稳,又何言战斗力与国家安全稳定呢。把军人社会保障写进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军人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进而依靠国家和社会力量克服军人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的困难,对于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全面发展和建设,保障国家和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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