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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人工挖孔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环境恶劣,工人劳动强度大、危险性极高、安全保障极差,随时有可能受到涌水、涌沙、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威胁,是一种落后的施工工艺。为此,2007年6月14日印发的《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已经把人工挖孔桩列入“限制类”技术。近年来,我区多次发生人工挖孔桩中毒窒息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08年8月6日,南宁市英华路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010年7月3日,百色市隆林县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4人重伤1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2014年9月6日,柳州市柳东新区某工程在人工挖孔桩勘察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为严格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人工挖孔桩,推广使用先进施工技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限制人工挖孔桩使用范围

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1条和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规定,参考广东、福建、重庆、海南等地的做法,并结合广西具体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一)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二)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三)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地区;

(四)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五)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六)高压缩性人工填土厚度超过5m;

(七)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殖质有机物、煤层、泥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八)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1.0m;

(九)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十)其它不适合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地质情况

二、严格落实参建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当超出人工挖孔桩使用范围时,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强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要求,不得在招标文件提出使用人工挖孔桩的要求。对确需采用人工挖孔桩施工工艺的,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论证”的原则。人工挖孔桩施工前,施工图必须经审查合格,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协调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二)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布点进行勘察,勘察报告的成果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符合地质条件要求的工程,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提出不得采用人工挖孔桩。推荐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当将推荐理由和施工可行性进行专门论述。勘察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查明场地有无不良地质构造,并判断危害程度;

2.场地各地层结构及均匀性,提出各岩土层的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及可能作桩端持力层的各岩土层的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幅度、降水难易程度及对混凝土的腐蚀性;

4.查明深度为持力层下5-10m(岩层为5m、土层为10m),若有断层、破碎带、古墓、溶洞等,应穿过断层、破碎带、古墓、溶洞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岩层为5m、土层为10m,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一柱一桩应《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02-2011第4.4.5条和11.2.11条进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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