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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环保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精选]

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中央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切实将“以奖促治”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实现农村环保项目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考核验收(以下简称“项目考核验收”)的对象是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专项资金投入建设竣工完成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项目考核验收原则上采取每年一考核一验收的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二条项目考核验收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三条项目建章立制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明确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任务和要求情况、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情况、项目所在地村镇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

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治理成效情况。

第五条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

2、中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等情况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中央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情况。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县(市、区)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抽验。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项目竣工后经县(市、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向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验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考核验收组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自验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

(四)项目治理前后的有关监测数据;

(五)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六)财务决算报告;

(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八)市环保局、财政局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六)考核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环保部、财政部;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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