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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内建建[2008]76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许可范围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_(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合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

(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合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第五条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第八条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对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

(四)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资质核定

第十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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