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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高效化”建设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但不包括畜禽散养农户。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尚未达到前款数量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散养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设置、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农业、国土、林业、住建、城管、水务、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初审、申报以及辖区内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等日常监督管理。

2第二章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具体划分范围按照《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雄府[2017]4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内的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严禁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补偿;限期搬迁或关闭等具体综合整治工作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二)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规模控制,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已建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限期治理或关闭,逐步清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

(三)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并符合产业发展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畜禽养殖布局、环境保护、防疫条件、公共卫生等要求

限养区、适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完善其环保设施并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畜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备案

3许可养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将畜禽散养农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村干净、整洁、有序。

对我市精准扶贫项目的畜禽养殖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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