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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大全]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高等级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经营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检验、检测、监控、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高等级公路养护实行施工许可、养护监督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根据管养公路的技术状况,安排足够的专项经费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等级公路安全运营。

第七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在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负责全省运行的高等级

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高管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高管局指定的高等级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督管理。高管局及其所属的高管处为高等级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监管单位)。

第九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监管单位和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遵循客观、科学和高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监管单位养护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高等级公路及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检查评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科学管理水平;

(三)负责确定高等级公路服务质量目标,对公路技术状况的评定进行复核,定期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四)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规划、计划的初步审查和养护中修、大修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

(五)负责办理养护工程养护监督手续;

(六)负责高等级公路养护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管理和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七)负责高等级公路数据管理工作和公路养护统计、收费公路统计、交通情况调查的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公路统计数据和上报工作。

(八)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九)负责组织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业务培训;

(十)协助有关部门对高等级公路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市场准入、信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管理,维护养护市场秩序,对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十一)参与高速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对公路及其设施的各阶段设计提出意见和要求,完备公路养护管理及公路综合服务设施功能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高管局制定的养护管理办法、工作制度的要求,加强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从业单位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公路及桥隧构造物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业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从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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