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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三章教育和文化生活第四章就业促进第五章社会服务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第五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评定工作,评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卫生、教育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保障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栏目用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传;电视台应当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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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防和康复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加强监测和干预,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

第十条卫生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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