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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发〔2017〕5号【发布日期】

2017-01-12【生效日期】

2017-01-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7〕5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7年1月12日

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包括中国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会管单位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实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当作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强化领导责任,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单位信访分管领导应当阅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和化解稳定工作,力争保险行业信访工作“五个不发生”:不发生进京上访、不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不发生赴省市集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因工作不当引起的负面炒作。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主体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制定重大信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定、教育和疏散工作,控制事件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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