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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

◇刘振红郝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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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具备科学性,历来是法官认证工作的难点。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官一般缺乏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专业知识,只对鉴定结论进行形式化审查,并不涉及其证明力和科学性,使得法官难以切实履行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甚至使“垃圾科学”或“半吊子科学”被赋予不应有的证明力。了解、掌握评判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方法,加强鉴定结论认证中的能动司法,可使法官有效进入专业知识织就的鉴定“迷宫”,揭开鉴定的神秘面纱而窥其真容。可以说,法官只有掌握了评判方法,才能积极稳妥地行使司法裁判职责。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的方法,不是指技术层面的具体方法,因为技术类方法由各门法庭科学所提供,如人体轻伤、重伤的评判方法由法医学提供,笔迹比对方法由物证技术学提供,dna的评判由生物医学提供等,这是法庭科学与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在研究对象和任务上的不同所决定的。法官要遵循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科学性之方法是抽象思维方法,主要包括专家咨询法和矛盾分析法。

顾名思义,专家咨询法就是法官在评判鉴定结论科学性时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听取他们的意见。专家咨询法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对于专家咨询法的正当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不持异议,因为该方法既考虑到法官和专家在知识类别、认知方式方面的区别,又兼顾了二者在解决纠纷、认定事实方面的分工和权力平衡。目前,专家咨询法在各地法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将鉴定结论的审查权让渡给法院内部设立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技术人员。二是在合议庭中吸收专家人民陪审员参加,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协助法官控制、指挥当事人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帮助法官理解鉴定结论三是庭审活动结束后,法官向专家咨询请教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出发点是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为法官判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增加一道保险。虽然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参考,但实践中,法官将审核意见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并不少见。可以说,辅助机构的设置不仅没有调动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科学与否的积极性,反而增强了其依赖性,并为法官开脱责任提供了借口。第二种形式的弊端,在于案件类型复杂多样,难以保证每类、每个案件都能找到相应专家做人民陪审员。第三种形式除了具有第二种形式的弊端外,还缺乏制度的保障,因为该形式与法官个人社会交际面有关,且牵涉经济费用等问题,靠法官个人热情以及道德维系难以持久。

当然,这三种形式有其各自的优点,并且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为法官提供了选择的便利。但从完善制度的角度考虑,笔者倾向于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官咨询的常设机构。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主管部门,对鉴定人的能力水平以及职业道德情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具有对鉴定人进行职业教育和惩处的职责,具有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优势,所以,由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法官咨询的常设机构,可以避免以上三种形式的弊端,也可以节约司法成本。

受事物多样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主客观的局限性,证据矛盾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但证据矛盾并非仅仅指矛盾双方你死我活式的紧张冲突,还包括双方之间的差异、不同。后一种矛盾情形时常不被法官重视,甚至遭到忽视。一定意义上说,矛盾分析法是法官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根本方法。

法官运用矛盾分析法审查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以从三个角度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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