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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苏州市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建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造型应当外形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脏污、残缺墙面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六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路灯、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征得环境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第八条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除向有关部门申请外,其设置的位置、形式由环境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

第十二条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

第十三条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

(二)居住区内乱塔乱建,乱设摊点;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

(四)饲养家禽、家畜。

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

第十五条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禁止在候车(船、机)室、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十八条沿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门前卫生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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