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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监管工作任重道远。餐饮服务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广泛性、累积性和显现性等特点。同时,餐饮服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期望值高,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繁重。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需求。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这是新形势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有效衔接的原则,建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镇、村居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全民关注、全民参与、全民支持、全民共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步,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三)建立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紧紧依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村和城市社区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平台,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或热心公益服务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宣传普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协助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行,负责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指导,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构筑城乡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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