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农经站参照公务员执法依据

、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发》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理》(1992年9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农业、林业、水利、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办。”

6、《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纠纷仲裁办法》(陕西省农业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于1994年8月2日以陕农业发[1994]265号文件印发)

第七条“县(市、区)合同管理机关设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市、区)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未完,全文共17693字,当前显示14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