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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5篇

第一篇: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发布单位】

重庆市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72号【发布日期】

2013-06-08【生效日期】

2013-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6月8日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物料运输与堆放、清扫保洁、采(碎)石取土、餐饮经营、工业生产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油烟、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主城区是指本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域范围。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主城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尘污染防治职能的新区、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

行政监察、环境保护、政务督查等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尘污染防治规划、年度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尘污染防治监测,并每日公布相关信息;

(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情况巡查、督办、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生产经营企业固定场所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政、公安、交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在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未完,全文共26146字,当前显示1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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