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八日
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行动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
一、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原国家环保总局从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以来,全国已有72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中,我省的宝鸡市于2005年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荣誉称号,在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实践证明,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
-1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
2.制订规划。申请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制订工作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依据规划实施。
3.现场调研。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4.考核验收。在设区市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验收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5.通告公示。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6.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由省环境保护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命名该城市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7.授牌表彰。为促进全省城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创建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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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保护地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县、区暂不考核)。
(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100%。
(5)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6)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陕南地区各县(区)和关中、陕北地区各县暂不考核]。
(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70%。
(1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4.环境管理。
(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当地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订创建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建设项目全部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不低于90%,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不低于80%。
(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和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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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积极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把我区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旅游城市,根据区委、区政府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方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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