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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商业化倾向问题与解决方案[共五篇]

第一篇:传媒商业化倾向问题与解决方案传媒商业化倾向问题与解决方案

李文明

2008年02月26日11:26来源:《中国报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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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商业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传媒商业化,是指非商业传媒全面向商业传媒转化的过程,如1990年以后东欧的传媒私有化浪潮。广义的传媒商业化,则是指非商业化传媒在不触动其原有的所有制、党派立场和编辑方针的前提下,以商业经营的方式从市场获取更多收益的倾向。这种商业化可使非商业传媒减少或摆脱在经济上对政府或政党资助的依赖,取得经济上的独立。这是一种有限的商业化,例如中国内地的广播电视业目前所采用的运作模式。

本文正是试图从广义上探讨有限商业化模式的利弊,特别是趋利避害的有效路径。

一、问题探要

第一,它使媒体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弊端,从而不利于媒体很好地承担其所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阻碍了媒体社会效益的正常发挥

我们知道,商业化的内核在于成本投入、运作周期和利润率等指标,尤其是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媒体的商业化运作必然导致大众传媒的商业倾向同其社会责任之间的冲突。清华大学国际传播中心主任李希光教授就曾指出:“很多媒体现在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寻求新闻公正和社会公正,而是借名人的名字使其采访和制作成本降低,发行量猛增,获得更多的广告,赚取更多的利润。”这样做的结果是,媒体的经济效益虽然上升了,但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却减弱了。具体表现为:对坏人坏事的揭露不够有力、反映公众意见不够充分、传播品位格调不够高雅、促进国家现代化的作用不够明显等。

有人在分析这一矛盾所带来的问题时指出。如果更强调社会价值,就需要偏重内容产品(节目)的艺术性;如果更强调经济价值,就需要更偏重内容产品(节目)的市场性。前者的代表性指标是“受众欣赏指数”,后者的代表性指标是“投入产出比”。

不仅如此,还应考虑受众的满意程度或曰满意指数,而这显然有赖于传媒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依托于传媒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实际作为和客观效果。

第二,它使公民所托付的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不能有效实现,从而伤害了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theprincipleagenttheory),公民同媒介工作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介工作者,其中公民是委托者,媒介工作者是代理者。从某种程度上说,媒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更主要的是来自于公民与媒介工作者之间的委托代理。也就是说,媒介的所谓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等权利,实际上都受托于公民。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这些权利,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否则,就是媒体的失职。

而传媒商业化倾向则导致其参与社会生活的主渠道——新闻报道产生异化。具体表现为:对采访、编辑环节投入的减少,致使传媒的“把关人”功能削弱,导致越来越多的新闻未经认真核实,从而出现大量的假新闻;媒体关注社会生活的角度过多地转向“反常”现象,对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信息和社会发展状况则关注不够;未能为公众很好地描述现实生活的真实图景,造成传媒所反映的虚拟社会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因过度追逐商业利润,致使大量偏离新闻专业理念和基本原则的庸俗新闻甚至假新闻频频出现。总之,媒体的报道数量越来越多,然而受众应该知道的信息却越来越少,因而不能真正满足他们借助新闻传播减少或消除现实社会生活中种种不确定性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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