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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黑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改)

第一篇:加黑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企业、个人均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北票市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车办)负责全市校车运营管理工作,市教育、公安和交通部门派驻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相关业务协调处理工作,为校车安全运行与管理提供各种保障。

第五条市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教育、公安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生、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学年进行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八条学校责成专人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校长作为校内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校内管理直接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清点乘车学生人数,与随车照管员做好交接工作。

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随时掌握学生日常上下学的交通方式和交通方式变化情况,建立台账,对有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学生及时教育和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单独签订针对性责任书,明确学生监护人责任。

坚决制止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并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可根据本校情况合理设臵校车停靠专用场地和校车专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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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至少研究校车运营管理工作1次以上,协调解决现实问题,着力提升校车运营管理水平。

第四章车辆及司乘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买车辆必须为校车服务提供者完全所有权

2、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3、具有全部法定的车辆手续

4、车辆应为新购买的车辆,必须在朝阳市注册登记

5、每辆校车必须参加除交通强制险外的第三者责任险(至少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至少50万元)等险种保险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驾驶校车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派遣有校车驾驶资质人员顶替,并及时与学校和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十六条随车照管员每天要与学生监护人、学校分别签订学生上下车交接单,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有辱骂、训斥和恐吓学生等行为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无条件更换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极端恶劣天气下,校车不能通车的,校车驾驶员或随车照管人员要及时与校方联系。

第五章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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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校车办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须向市校车办提供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换。

校车服务提供者须根据乘车学生人数变化随时调配车辆,并配备足够应急车辆,必保在一小时内完成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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