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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篇:

7.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吉水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国(境)外公司、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来本县投资,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客商来本县投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财政奖励

客商在吉水投资兴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由财政通过园区工业发展基金会给予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客商在吉水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在第1-3年全部奖励,第4-5年按50%奖励;其他工商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25%部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5年全部奖励,第6-10年按50%奖励。

第四条客商在吉水工业园投资工业项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按标准向企业征收,地方所得部分分别按全部和80%奖励。

第五条

对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奖励扶持政策期满后,如年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继续给予奖励,如未达到100万元以上则不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客商在园区外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按园区企业相关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和全国行业20强企业,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在本县自营出口创汇的企业,首年创汇企业,每创汇1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0.04元;原出口创汇企业,在其前一年出口实绩内,每出口1美元奖0.03元,超前一年出口实绩的,超过部分每美元奖0.04元,未完成上年实绩的不予奖励。

5第九条对客商在本县兴办的企业,凡创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投产时间及享受的优惠期,通过企业报备完整资料后由县招商局及工业园区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当年财政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兑付。

第三章用地政策

第十条

客商在吉水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需购置土地兴建厂房等配套设施的,项目用地由县里负责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客商在工业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县政府在入园企业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前提下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为50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投资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第十二条客商在本县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一年内未实施项目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不计息退还其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二年内未实施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收费优惠

第十三条

政策性规费,除上交省、市部分外,县级部分全免。

第十四条在本县兴办企业,办理房产证费用(勘丈费、登记费、工本费)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下,每户企业收取500元;

(二)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每户企业收取800元;

(三)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不含50亩)每户企业收取1200元;

(四)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每户企业收取2000元

第十五条在本县兴办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土地登记费、工本费),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含10亩)以下按200元/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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