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认证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实施程序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认证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实施程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认证企业初步
安全审查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
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受理地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范》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议价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意见(无仓储的批发单位可免);
2、新建生产企业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芙蓉区总体规划安排;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4、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7、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不收费有效期限:3年申请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下同);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除外);
4、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县的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和原件,无仓、无让店的批发单位可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意见;
6、无仓储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发的仓储合格(原件和复印件)
7、生产企业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8、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9、生产、储存企业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10、生产、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条件;
11、生产、储存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2、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决定期限:25个工作日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和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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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