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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行业

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企业,均应建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依法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近年来,我市畜禽养殖业呈迅猛发展态势。针对全市畜禽养殖规模以上企业的环评审批及备案,我局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枣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函〔2017〕87号)有关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都应有合法的环评和验收手续,并应根据环评文件及审批规定,由建设单位履行污染防治责任。

环保主管部门监察大队负责现场监察工作,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环评、依法排污的企业根据情节采取责令整改、停止建设,处以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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