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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小编推荐]

83002

【发布文号】

琼府[2001]19号【发布日期】

2001-03-15【生效日期】

2001-03-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

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营造具有海岛环境特色的城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建制镇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镇环境建设工作,将城镇环境建设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内容来抓,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快生态省建设的精神,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和改善城镇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条第四条本省城镇规划建设以改善城镇环境、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作为主要目标。以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本省自然资源优势,充分展现生态城镇风貌。

第五条第五条城镇旧区建设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降低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逐步提高绿地率,增加开放空间。城镇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调整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按规划分批成片改造,留足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的,原则上只拆不建。

第六条第六条本省城镇新区或旧区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区项目。对已批准而未建成或部分建成的高层建设项目,应当重新审定,调整为多层或中高层。

第七条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低层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采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坚持低密度、低容积率和高绿地率的规划标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建筑艺术风格。

第八条第八条城镇内主要街道两旁街道景观和建筑形体的设计,应当按规划留出足够的绿地和停车场地。设市的城市中心城区主要街道旁应当严格控制连排式的铺面房(包括临时建筑)建设,现已建的应当按规划逐步清理拆除。

第九条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城市重点景观区及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江、河、海边,应当严格控制广告牌数量和规格;道路绿化带内或街头绿地内禁止建造高立柱、龙门架等大型广告牌。新报建广告牌项目,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选址、景观和规格上严格控制。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中心区、城市发展轴两侧、景观控制区、城市历史街区、大型公建区域以及其他能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应当重点强化城市设计和景观设计的内容,优化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对上述地段的城市设计提出严格要求。重要建设项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实行规划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省城镇新区规划编制与批建的管理,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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