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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其它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选拔

第二条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学生交流项目及名额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三条学校成立“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遴选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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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申请者首先向所在院(系)教学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

(二)中英文简历;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大学英语

四、六级,专业英语

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家长同意书;

(五)出国学习计划书(包括计划准备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

(六)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七)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六条院(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经院系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签(章)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对院(系)报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遴选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进

—2—行选拔,必要时可由遴选小组组织面试,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出优秀学生,报请学校批准。入选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入选者所在院(系)、并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相应的院(系)通知入选学生。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遴选学生名单及材料通知国(境)外相关院校,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有关院系的被录取同学。

第三章派遣

第九条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是否需要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由学生本人决定。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安徽大学签署“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承诺

—3—第十一条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取得签证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第十三条交流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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