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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及救灾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市)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害和损失情况,州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使用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州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综合协调全州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外的救灾工作,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州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建设局)综合协调全州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县(市)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及各部门补助的救灾资金

(二)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受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毁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医疗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所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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