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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

师教发【2010】

38号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的

各团教育科,师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教发[20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文件兵教发[2010]43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222团:

为了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我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小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定》落实到学校工作实处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校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和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定》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实。各师、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定》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并将《规定》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定》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定》的意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与评先评优及各类表彰奖励等结合起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组织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师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种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所学校多次违规行为的师、团,将撤销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对因违规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追求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基础教育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第四条

学校实红党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校长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校长应具有国家和兵团规定的任职资格,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学校应当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二章校务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8674字,当前显示14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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