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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体系建设需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2012-08-2007:31:23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有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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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发言摘要

诚信体系建设事关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诚信是立人之本,是立业之本,也是立国之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道德基础。但在转型期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诚信问题日益凸显。在政务领域,一些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不依法办事,公务活动没有做到公开透明,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了政令畅通。在商务领域,恶意拖欠债务、制假售假现象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食品、医药等行业出现诚信缺失问题,更是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深受社会关注。在社会生活领域,有的慈善组织、行业协会也陷入信任危机,甚至发生了老人摔倒无人敢扶这样的极端事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党和政府在深入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基础上做出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诚信体系建设要以法治为根本保障。重建诚信,需要重视道德教育,需要每一名公民自觉行动,但归根结底要靠法律保障。尤其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传统价值观念逐渐淡薄的今天,法治对于转型社会道德文化的重建,对于讲良心、讲诚信的社会信用关系的重构,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发挥法治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一要树立法律权威。当前社会诚信缺失,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的权威性不高。经过六十余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尚待加强。二要建立社会诚信行为规范体系。要使严重的失信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必要梳理整合法律中关于诚信的条款,查漏补缺,强化诚信立法的执行,使各类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合理预期,以法律的强制力,引导和规范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三要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诚信奖惩机制。面对守信收益不高而失信成本过低的现实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诚信奖惩机制,将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社会性的手段结合起来,让守信者尝到诚信的甜头,让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诚信体系建设必需全社会共同参与。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方方面面,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要重视社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殊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法制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为社会组织参与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人民国家人民管理的作用,探索公民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激发广大公民的守信热情。要及时将基层诚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努力形成诚信建设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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