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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2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发展迅速。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晚,1980年第一次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1986年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所得税;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1999年10月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20多个年头,经过几番努力,几番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发展是非常神速的:从当初的年收入16万元,发展到2007年的791亿元,增长了数万倍。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6%,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从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对数额还是比重上看,都将继续呈现上升态势。至此,个人所得税走进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老百姓的普遍关注。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狭窄,难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进行广泛征收,在我国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资薪金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近50%。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的部分呈上升趋势,相应地来自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部分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1994年的46.1%下降到2002年的15.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3.9%下降到2002年的1.9%。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源泉扣缴的方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而且工薪所

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明显过重。而在同等的税收环节中,高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极轻。广州市2000年84.6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电视节目主持人、影星、歌星、律师、体育明星、时装模特、经济学家等高收入者所纳的个人所得税呈下降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这部分群体征管不力,没有起到对真正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中低收入阶层,这本身就加剧了征收困难,也是不公平的,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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