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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行业实际,厅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

第二条厅安委会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层负责”和“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交通",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厅安委会由分管安全的厅领导担任主任,厅交通公安处处长和厅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铁路局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行业管理局和厅属三个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设在厅交通公安处,厅交通公安处处长兼任厅安办主任,厅属行业管理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厅安办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省铁路局负责安全的处(科)室领导和厅交通公安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厅安委会下设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公路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水路运输、海事、港政、航政、船检、水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地方铁路建设、运输、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设在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和省铁路局,并分别由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和省铁路局的局长担任主任,各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局有关的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设立办公室,设在各局负责安全的处(科)室。

第五条厅安委会成员、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因工作变动时,由接任的负责同志担任,并报厅安办备案。

第三章厅安委会及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条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省厅下达的各设区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对各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的行业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监督、检查、指导交通系统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六)制定并决定启动省厅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研究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系统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九)完成省、部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厅安委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主持召开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4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4.厅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厅党组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厅安委会副主任(厅属行业管理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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