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苏大[2008]6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办法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资金审计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纪监审办公室
2008年09月27日印发
校对:徐昳荃
附件:
附件:
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苏州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计范围
(一)学校划拨的学院(部)经费。主要是指学校划拨给学院(部)的行政包干经费、本科生经费、研究生经费、特支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
(二)学院(部)自有资金。主要指纳入学校结算中心管理、学院(部)自主支配的对外服务创收的收支、投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等。
第二条审计部门负责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部门将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原则上在每届学院(部)领导班子任期内审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资产管理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五条审计内容
(一)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来源(收入)、使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
(二)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重点
(一)学院(部)自有资金来源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物价部门和学校同意擅自收取费用或超标准收取费用;
2.未经学校财务处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擅自收费;
3.用自制票据等不合规收据收取费用;
4.隐匿或截留应上交的学校收入;
5.其它违规或不当收入。
(二)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个别领导或相关人员私自将本单位经费或自有资金外借或挪用;
2.虽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或上级批准,但经费或自有资金使用造成损失或浪费;
3.招待费用超过标准,福利性、劳务性支出异常;
4.虚开购物发票、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现金;
5.超过一年以上长期占用公款不销账。
(三)自有资金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现金保管不安全;
2.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形式公款私存;
3.未按账、款分离原则设立内部制约制度;
4.重大开支未经学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没有实行民主理财;
5.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设置不完整,编制不规范。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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