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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副本

内容提要:

在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时代,行政不作为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近些年,行政不作为现象可以说是俯拾皆是,对国家、社会、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里极大的危害。因此,对行政不作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构建规范制约行政不作为的法制框架,已经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法制框架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行政权力的扩张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发展速度之快可以说超乎任何人的想像,那么在这么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为了调和各种矛盾、规范公民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克服人类本性的弱点,行政权力以它的主动性、迅速行、广泛性、有效性发挥着立法权、司法权所不能及的重要作用。在这种形式下,人们对行政权力的扩张应该说怀着比较矛盾的心理—欢迎、担心、无奈兼而有之。在行政权力扩张到同时,另一种前些年在我国不为人们重视的现象“行政不作为”也逐渐映入人们的眼帘。近些年,行政不作为现象可以说是俯拾皆是,较为典型的如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正在受到不法分子侵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而公安机关拒绝出警或出警后不处理;公民的生存环境受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向环保部门举报后,环保部门不予处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公民申请低保,而民政部门不予批准。还有一些现象,现在好多行政机关像土地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都成立了监察执法大队,但他们对一些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如在耕地上建房、城市的私搭乱建、水污染等,可能有些观点认为应属公益诉讼的范围,但笔者认为,执法者对违法行为的“视而不见”也应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目前,我国理论实务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尚没有形成统一的1

观点,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可能履行拥有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1]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2]也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3]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行政不作为下了不同的定义,或从法定职责出发,或从内容、程序、行为形式上的作为义务出发,或以特定的法律义务为标准界定行政不作为等。总之,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笔者在上述较为通俗的理解基础上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公务人员,如行政委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这里要指出的是,由于不作为主体的职权取得的方式不同,有必要区别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为主体与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两个概念。简单讲,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是指在该行政不作为中,应该为一定行为而没有为的主体,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则是指在该违法行为中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负有积极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并不当然地成为不作为责任主体。不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关键是要看该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与法定作为义务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行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作为义务的不履行。因为行政不作为之行为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不能将其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不加区别的纳入行政不为之列。在这里提到的行政不作为义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与行政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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