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打印版)(1)
第一篇: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打印版)(1)(写写帮整理)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
实施工作。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www.xiexiebang.com)。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一、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地质勘察报告;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或安装企业进宁备案登记证书;
8、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9、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报监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计划。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5、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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