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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签字,并加盖专业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公章。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并针对专项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执业印章

三、施工单位应当将论证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在实施前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一份。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依据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和人员、部分专家等进行验收或分阶段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13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施工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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