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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

82902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26号【发布日期】

2001-08-13【生效日期】

2001-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1〕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第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期权制、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考核指标

第五条第五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六条第六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的是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家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保值增值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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