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处、室、学院、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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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单位要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第二十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工程;
(三)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门禁控制系统、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和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维修和管理;
(四)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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