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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失职渎职案件的思考

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失职渎职问题侦办了一批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案件。对督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效果。但从侦办的诸多案件看,在有关法律的理解和使用上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和商榷。

一、要从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从各地侦办的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失职渎职案件看,检控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按照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对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公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诉、有不诉);(2)对行业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公诉;(3)对部分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公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诉、有不诉);(4)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公诉。对检控对象检控事实责任界定主要也有四中情况:(1)按行政许可先后责任依次由大到小;(2)行业主管机关责任最大,其他行政许可机关按许可先后责任由大到小;(3)各相关部门各打五十大板;(4)只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追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责任。检控对象及检控事实责任无容置疑必须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及该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的作用确定,可是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却屡屡出现检控对象及指控责任错位现象。例如,有个地方在侦办河道非法采砂监管失职渎职案件中,抛却了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河道主管部门,而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提起了公诉;有个地方在侦办一起粘土窑无照经营失职渎职案件中,对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有关人员提起了公诉,但对土地监管部门却没有任何追究等等。凡此种种,不断出现被控人员上诉、上访就在所难免了。在此我们不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进行一下剖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许可立法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体现。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及第四条第二款“前款第

(一)项、第

(五)项规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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