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办法
前的形式)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修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
1施工安全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现场踏勘、以及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障安全监督机构正常运行,并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设立的独立的管理部门;
(二)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该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四)监督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县(市、区)安全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州)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少于5人。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小组不少于2人,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六)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监督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培训、考核管理,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安排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
3产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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