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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下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卢荣荣西南政法大学,黄艳好北京理工大学

2013-01-1321:08:20

来源:《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公众参与/年度报告/2011

内容提要。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虽不断努力,但效果欠佳,司法改革应引入公众参与。这既有破局性意义,也充分可行。公众参与将为停滞的司法改革注入全新动力。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步入收官之年,虽规模宏大,但司法体制性改革并无进展,大部分改革举措仍需贯彻落实,并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三、检察改革

2011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先前的改革举措,稳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检察改革仍着力于对外强化法律监督,对内加强自身监督。外部监督主要体现为强化民行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加强监所监督,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内部监督主要体现为出台《关于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监督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一)强化法律监督

——强化民行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前者就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达成共识,肯定并吸收了检察机关历年来探索形成的民行监督形式,如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纠正违法通知等,有利于促进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升司法公正。后者以试点形式探索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如何运作奠定基础。

多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和深化民行法律监督,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抗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全国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要求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其中一半明确要求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部分地方检察院和法院通过会签文件的方式,就民行法律监督实行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做法。“两高”首次就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达成一致并会签上述两项文件,旨在落实2008年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部署的改革内容,“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亦大大强化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但“两高”的共识并非事实的全部。任何改革都涉及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司法改革中的机构博弈是公开的秘密。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司法改革中,审判权有所扩张,检察权有所弱化。检察机关在“保税检、保免诉、保民行、保自侦”的防卫中边保边退,税务检察权、免予起诉权已失,自侦权的相当部分被划给公安部门,侦查监督权也受到质疑,有人提出建立司法令状制。多年以来,有关民行法律监督的争论不断,这两项文件可视为法检博弈的新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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