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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整治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所有运送建筑材料、物品及建筑垃圾的货运车辆。

第六条对由于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不达标造成车辆轮胎带泥上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管理工地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对车辆违规带泥上路未及时清除污物、污渍的,由市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0日(地方法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三)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理;

(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章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档,实行封闭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铺设宽不少于5米、长不少于10米、厚度不低于20公分的石子路面或修建车辆清洗池。

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行,并采取防抛撒、防滴漏措施,严禁沿街抛撒、滴漏、乱堆乱倒垃圾和轮胎带泥上路。第五章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新乡市市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及中转处置长效管理办法

(十一)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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