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5篇
第一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8〕13号【发布日期】
2008-02-26【生效日期】
2008-02-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巩固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果,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及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及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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