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监所检察
第一课时刑罚执行监督和对监狱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院的职权
1、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
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究,以利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切实贯彻改造第
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已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减刑和假释监督以外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时,据以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
4、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公安机关是否依法进行监督、考察;
5、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
6、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了漏罪,是否依法进行了追究;
7、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及时转送,并作出正确处理。
(二)对执行死刑判决的临场监督
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1987年《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之一,然而,该《细则》第九条又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核准交付执行死刑时,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阅读案例】
张某等人强奸案
(未完,全文共16731字,当前显示11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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