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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及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各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或指导组织开展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划分

第五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布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负责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以及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

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本

级项目建设管理和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并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日常管理由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会同相关处(室、局)布置规划项目的申报;审核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意向项目,汇总提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项目;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厅相关处(室、局)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规划项目和备建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入库审核等工作,提出入库意向项目;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已建成项目的效益评价和管养及运营。

第三章项目储备库分类

第七条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

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是指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期限内确定应当建设的项目。

列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是已完成可研报告审批,履行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资金落实到位,具备实体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按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分为养老类、社区服务类、救灾设施类、儿童福利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类、优抚类、安置类、婚姻收养类、殡葬服务类、其他类。其中养老类包含机构养老、

社区养老项目;社区服务类包含社区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项目;优抚类包括光荣院、烈士纪念保护设施项目;安置类包括军休所、军供站项目。

第四章项目储备库运行

第九条全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省、市、县三级分别建库。

第十条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省民政厅下达征集项目通知,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所属县级民政部门填报《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规划项目申报表》(附表1),按业务范围报厅相关处(室、局),同时汇总报送厅规划财务处。

厅相关处(室、局)根据民政规划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确立项目筛选原则及条件,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确定规划项目储备库入库意向项目。

厅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局)审核入库意向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进入省民政厅规划项目库。

第十一条厅相关处(室、局)提出备建项目库建议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厅规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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