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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执勤战备管理规定

执勤战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普光气田生产运行,满足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及时有效地组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分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是一支应对普光气田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执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中心的执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落实,119调度室落实执勤力量的动态变化,各单位将每日执勤情况报119调度室。应急作训办公室对中心执勤战备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及时组织员工进行战备教育,落实执勤训练,确保执勤力量。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战备检查。周一至周五,正课时间必须开展业务、技能等训练工作。

第五条各级指战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坚决服从命令,发扬勇敢顽强、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单位执勤期间,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保证执勤制度的落实。

第二篇。执勤战备条令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

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备工作

第一节战备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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