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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篇:瑞安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细则(试行)瑞安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101号)、《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组建核准工作指引》(温农金改办„2012‟9号)、《关于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补充意见》(温委办发„2013‟54号)、《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内经核准,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村资金互助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监管,是指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农村资金互助会加强对各类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的防控。

第四条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牵头履行对农村资金互助会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化解职责,负责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

第六条市金融办是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

第七条市农林局、市农合联(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托管银行应积极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反馈农村资金互助会的专户资金往来、结算、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主动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九条农村资金互助会达到一定规模后应成立行业协会或联合会等机构,制定农村资金互助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交流,倡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十条农村资金互助会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民政登记情况。农村资金互助会开业营运之前应在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登记。

(二)营业场所。满足农村资金互助会正常经营需要,原则上和合

作社在同一办公场所;营业地址与民政登记地址应一致;不得设立对外经营柜台,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警示公告,并设置举报栏公布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三)发起人。互助会发起人中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四)经营团队。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理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变更应经过审批,经营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设经理、调查员、记账员各1人,提倡和合作社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资金托管。农村资金互助会必须选择一家银行机构作为其托管银行,设立账户,为其提供结算支付、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报监管部门,严禁开通网银业务,不允许在其他银行机构另设账户。

(六)运行制度。农村资金互助会要建立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根据要求纳入温州市民间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会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三封”要求。农村资金互助会必须严格落实“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原则,按规定向会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农村资金互助会吸纳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及发放互助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会员范围内进行,严格禁止向非会员吸纳和投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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